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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使用房屋状况说明书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0号)
发表于:2020-01-17
各区住建局、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市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使用《房屋状况说明书》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全面使用《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二手房交易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制作《房屋状况说明书》。

    二、《房屋状况说明书》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房屋信息核验情况,由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第二部分共14项,第1-12项的信息内容由卖方提供,卖方对其真实性负责。交易当事人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房屋状况说明书》中第1-12项内容进行核实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做尽职调查,如有无法核实的事项,应当予以书面说明。第13-14项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卖方出售房屋的委托之前,应当查核卖方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与卖方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制作《房屋状况说明书》,由卖方签名确认后,才能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向买方推介房源时应出示《房屋状况说明书》,买方签名确认。买卖双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之前,应当再次核实确认《房屋状况说明书》的信息内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将是否向买方和卖方收取中介服务费及收费标准补充写入《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由买卖双方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共同签名确认。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交易双方当事人如实说明中介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等。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使用《房屋状况说明书》的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向交易双方当事人说明房屋状况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依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等法律法规查处,违法失信行为通过信用广州网和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并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穗建规字〔2020〕10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使用《房屋状况说明书》的通知附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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