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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修复操作细则

2022-03-07 13:41:32.0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中介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现依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不良行为名单管理办法》制定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修复的操作细则。

一、 适用范围

因违反《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被列入行业不良行为名单且仍处于公示期的从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向协会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其不良行为信息。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时,不良行为已公示满一年,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属《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分指标》A类指标的,须已公示满两年;

(二)因受行政处罚的,已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三)因受行政处理的,已履行行政处理相关事项;

(四)截至申请时,申请人未再次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五)截至申请时,申请人信用等级为暂定诚信或诚信以上;(注:暂定诚信主要是指从业人员已办理从业登记手续,但连续从业未满2年)

(六)申请人需已办理《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卡》;

(七)申请人为持证人员的,已完成继续教育学习;非持证人员的,自愿参加并通过业务水平认证;

(八)申请人签署自律承诺书,内容详见附件《自律承诺书(模板)》;

(九)拟聘用或已聘用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证明(需加盖公司公章),表明已知悉申请人不良行为的相关情况;

(十)申请人因中介机构上报且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的,需提供由上报中介机构出具的谅解证明(需加盖公司公章)。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申请人在上次提前结束公示期期间,再次出现被列入不良行为情形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申请时,存在正在被调查的投诉纠纷案件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人申请时,信用等级为预警或失信的,不予受理。

(四)在同一公示期内存在多次被列入不良行为的,不予受理。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后,经秘书处初审后,提交行业自律委员会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方可提前停止公示其不良行为信息。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附件

自律承诺书(模板)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本人***(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因违反(事由)被(单位名称)处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业自律惩戒),被列入行业不良行为名单。本人已深刻反省,及时修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已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业自律惩戒)项下相关义务。现本人向协会申请修复不良行为信息

本人承诺将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若违背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按最长公示期向社会公示,自愿接受有关违背承诺情况通报和公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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