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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员代表选举办法(2023年修订版)

2023-04-27 15:39:29.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员代表的选举、增补及变更等工作,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应从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每届换届时应重新选举。

第三条 会员代表选举工作应坚持自愿、平等、公开、民主的原则,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四条 会员代表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员;

(二)自愿成为会员代表;

(三)会员代表须持续经营或执业两年及以上,信用等级为“诚信”及以上,或从事房地产中介相关专业研究、教学的人员或与房地产中介相关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

(四)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履行会员义务;

(五)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及协会合法权益;

(六)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

(七)积极向协会建言献策,为行业发展出谋划策;

(八)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会员代表组成

第五条 会员代表由单位会员代表及个人会员代表组成。

第六条 会员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包含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业务类型的单位会员以及愿意为房地产中介行业做出贡献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代表名额的规定:

(一)会员代表总数不少于150名;

(二)单位会员代表不少于140名。其中越秀、天河、海珠、白云、荔湾、黄埔的单位会员代表不超过140名,番禺、南沙、花都、增城、从化的单位会员代表每区不超过10名;

(三)个人会员代表不少于5名,不超过15名。

 

第三章 会员代表选举

第八条 协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换届选举筹备小组,负责协会会员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九条 筹备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并解释有关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原则、办法及程序规定;

(二)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咨询;

(三)负责有关选举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

(四)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会员代表候选人可由筹备小组推荐或会员自荐两种方式产生,并经筹备小组审查,筹备小组须保证候选人名单满足选举人数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选举工作程序:

(一)产生候选人名单;

(二)投票选举;

(三)筹备小组审查投票选举结果;

(四)公示投票选举结果,公示期10天,接受会员审查;

(五)确认新一届会员代表名单。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选举采用网络公开投票方式,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可投票,投票规则如下。

(一)会员投票选举单位会员代表时,仅可对本投票区域的单位会员代表候选人进行投票,单位会员以总机构的工商注册地为准,个人会员以其所属机构的总机构的工商注册地为准。

其中越秀、天河、海珠、白云、荔湾、黄埔合计为一个投票区域(即中心城区);番禺、南沙、花都、增城、从化各记为一个投票区域。

(二)会员投票选举个人会员代表时,不受投票区域的限制。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候选人当选会员代表的规则。

(一)中心城区得票总数前140名单位会员代表候选人当选为会员代表;

(二)番禺、南沙、花都、增城、从化等远郊区域,各区域得票总数前10名的候选人当选为会员代表;

(三)个人会员代表候选人得票总数的前15名当选为会员代表;

(四)其余候选人为候补代表。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选举结果公示期间,协会会员可向筹备小组进行投诉、举报,如查实候选人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进行公示。

筹备小组接到会员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开展调查工作,会员代表候选人应积极配合筹备小组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查证属实的,协会可立即撤销其会员代表资格: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举人或受托人,妨害其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举人或受托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对于提出要求撤销当选资格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通过群发短信或者其他手段造谣诽谤、诋毁他人、虚假承诺或散布不良信息,干扰和破坏选举的。

 

第四章 会员代表届中增补及变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届中期间,如会员代表数量不足150名时,应启动会员代表增补程序。程序如下。

(一)秘书处发布会员代表增补通知;

(二)有意担任会员代表的会员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

(三)秘书处根据本办法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即可担任会员代表,表决结果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予以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届中期间,如会员有意申请会员代表的,可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秘书处根据本办法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即可担任会员代表,表决结果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予以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届中期间,如单位会员代表发生公司名称变更,可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需加盖公章)及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秘书处审核确认,变更情况在下次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届中期间,如单位会员代表因公司业务调整或其他原因等需要变更代表主体的,可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变更前后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的相关证明(如: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或两家公司的控股关系等材料),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方可变更代表主体,表决结果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予以书面报告

 

第五章 会员代表资格终止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的,应终止其会员代表资格:

(一)会员代表自愿退会的;

(二)会员代表主动辞去会员代表职务的;

(三)单位会员代表连续两年未缴交会费的;

(四)会员代表在任期内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自律惩戒的,经理事会审议表决认为其不再适合担任会员代表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订,需经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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