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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郑重提示

发布日期:2020-09-18 17:37:33.0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近期,部分会员单位反映:某些在职中介从业人员利用企业客户资源以及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参与房地产开发商组织的营销活动,通过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线上平台,将本人登记为购房客户介绍人,并通过这些线上平台提供购房客户资料,协助房地产开发商销售一手商品房,待成交后直接获取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佣金,绕开所执业的中介机构承揽业务,此类行为违反以下规定:

一、《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二、《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费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可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

三、《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办法》所列不良行为评分指标A类第8条规定“从业人员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提供中介服务。”,违反规定的,扣减从业人员信用分20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如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其所在中介机构可通过协会会员服务中心系统进行举报。第十五条规定,中介机构应慎重聘用被列入行业不良行为名单的从业人员。中介机构如聘用被列入行业不良行为名单的从业人员,协会应及时提醒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在收到提醒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协会可对中介机构的聘用行为予以社会公示,并扣减该中介机构的信用评分。

望各中介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和教育,如发现从业人员存在上述行为,可及时向协会反映(电话:666764009);各中介机构可通过协会会员服务中心系统(www.gzrea.org.cn)查询行业不良行为名单,拒绝聘用被列入行业不良行为名单的从业人员。各中介从业人员应自律自重,规范执业,共同维护好行业形象及秩序。


  特此提示。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2020年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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