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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中介业务执业提醒

发布日期:2020-11-17 10:11:51.0    

各会员同行:

综合各方信息,近期国内市场上有企业以住房租赁名义采取“高进低出”(支付业主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业主租金周期)模式经营,有可能最终导致业主无法按合同收租、租客无房可住,进而引发各种纠纷和造成社会矛盾。

为防范此类风险,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郑重提醒会员及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为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时,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一、谨慎承揽业务

承揽上述出租、承租等业务时,务必持谨慎原则。

(一)正式承揽业务前,充分了解委托方是否已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即查看有无营业执照),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况。拒绝为未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二)谨慎承揽非正常业务,如委托方给付非正常高佣金或明显高出市场租金水平的房屋承租业务,以及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房屋出租业务等。

(三)谨慎承揽以任何形式、名义向租客提供或推荐“租金贷”服务的业务。

(四)应要求委托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业主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或租赁合同),了解房屋业主委托房源的期限、房租支付方式等信息。对于当次出租业务的租赁截止期限晚于业主委托截止期限的,应谨慎承揽。


二、主动告知客户潜在风险

(一)应提醒租客:不宜一次性预付较大数额的租金,警惕一次性预付3个月以上的租金给予租金打折的诱惑,尤其是警惕以“租金贷”业务吸引租客一次性支付数月租金,提醒租客切勿轻易选择“租金贷”业务。

(二)应提醒业主:勿贪图高租金,高租金往往蕴含高风险。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2020年11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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