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分指标(2024年修订版)
一、总体说明
现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暂行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业规范》、《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公约》等行业自律规范,制定本评分指标。
(一)评分指标分类
评分指标分为:良好行为评分指标和不良行为评分指标。评分指标根据良好行为的有益程度和不良行为的危害程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
|
A |
B |
C |
D |
良好行为 |
12 |
8 |
5 |
3 |
不良行为 |
-20 |
-15 |
-10 |
-5 |
(二)信用评分公式
信用分值= 基础分值 + 良好行为加分值 + 不良行为减分值(负分)
信用分值不重置,新设立企业以及通过中介信用系统实名登记或新取得业务水平认证的个人,首次信用评分的基础分为70分。
名词术语
序号 |
名 称 |
简 称 |
1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 (2002年7月17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
《中介条例》 |
2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
《监管办法》 |
3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部令第8号发布 根据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经纪办法》 |
4 |
《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 (2020年4月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建规字〔2020〕36号),2020年4月3日起实施。) |
《网签规则》 |
5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
《租赁规定》 |
6 |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 (2020年2月12日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1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租赁规则》 |
7 |
《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 (2017年10月30日由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颁布。) |
《租赁标准》 |
8 |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2006年10月31日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发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3月1日修订。) |
《执业规则》 |
9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业务水平认证管理办法》 (2016年9月由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实施,2018年6月4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1月28日第二次修订。) |
《认证办法》 |
10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系统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投入使用 |
中介信用系统 |
11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业务水平认证 |
业务水平认证 |
12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办法》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销售办法》 |
13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0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发布实施) |
《租赁办法》 |
二、良好行为评分指标
(一)“单位会员”良好行为评分指标
序号 |
等级 |
评分指标 |
依据 |
1. |
A |
根据存续年限每年加0.5分。 (注:1、最高可加12分;2、以备案时间为起始日期计算;3、每年1月31日根据上年参加年检情况进行加分,如未按时参加上年年检的,本年度不加分;4、如出现未按时年检被注销再次办理备案的,以首次备案时间为准,且社会信用编码未发生变化。) |
行业自律 |
2. |
A |
开设分支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加0.5分。 (注:最高可加12分;每月25日计算1次。) |
行业自律 |
3. |
B |
每间机构及分支机构均需具备3名持证人员,每超出1名增加0.5分。 (注:以中介信用系统登记为准;最高可加8分;每月25日计算1次。) |
行业自律 |
4. |
C D |
上年年度信用等级结果达到优质的; 上年年度信用等级结果达到良好的。 (注:每年1月1日计算) |
行业自律 |
5. |
C |
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卡持卡率达80%以上,可获信用分。(注:持卡率 =(机构持卡人数 /机构从业人数)×100%,以中介信用系统登记为准。可获信用分=(持卡率-80%)×10+3,最高可获5分;持卡率低于80%的不计分;机构从业人数小于(分支机构数+1)×3的不计分。每月25日更新计算1次。) |
行业自律 |
6. |
D |
本年度为行业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包括: 1、提出行业管理或协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 2、义务参与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与行业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等制定工作的; 3、义务参与行业的课题研究、调研、数据采集、信息汇总等工作的。 (注:每年最高可认定18分) |
行业自律 |
(二)“个人会员”良好行为评分指标
序号 |
等级 |
评分指标 |
依据 |
1. |
|
存续年限:每年加1分。 (注:最高可加15分;2、每年5月31日根据上年年检情况进行加分,如未按时参加上年年检的,本年度不加分。) |
行业自律 |
2. |
C |
上年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年度检查的。 |
行业自律 |
3. |
C D
|
上年年度信用等级结果达到优质的; 上年年度信用等级结果达到良好的。 (注:每年1月1日计算) |
行业自律 |
4. |
D |
本年积极参加行业培训讲师工作的。 (注:每年最高可认定12分) |
行业自律 |
5. |
D |
本年度积极参加行业自律管理(投诉案件审议)工作会议的。 (注:每年最高可认定12分) |
行业自律 |
6. |
D |
本年度积极举报未备案机构、机构或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 (注:每年最高可认定12分) |
行业自律 |
7. |
D |
本年度为行业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包括: 1、提出行业管理或协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 2、义务参与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与行业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等制定工作的; 3、义务参与行业的课题研究、调研、数据采集、信息汇总等工作的。 (注:每年最高可认定12分) |
行业自律 |
8. |
|
1、持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加5分; 2、持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加3分; 3、持有协会业务水平证书,加2分。 4、持有其他房地产中介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类证书或证明,加1-2分; |
行业自律 |
受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按当次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情形所对应的评分指标进行信用扣分。
有以下情形的,协会可参照下表指标进行信用评分。
(1)属行业自律管理范畴的;
(2)消费者投诉,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或提出异议的;
(3)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举报,被举报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
指标分布情况:
指标等级 |
A级 |
B级 |
C级 |
D级 |
指标数量(个) |
17 |
22 |
20 |
29 |
序号 |
等级 |
评分指标 |
依据 |
1. |
A |
受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
行业自律 |
2. |
A |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决、裁定和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 |
行业自律 |
3. |
A |
骗取、出租、出借、伪造、买卖水平评价证书或信用信息卡。 |
行业自律 |
4. |
A |
为禁止转让、抵押的房地产提供转让、抵押中介服务。 |
《中介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
5. |
A |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
《经纪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款 |
6. |
A |
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业的。 |
《中介条例》第二十三条 |
7. |
A |
非法收集、使用、买卖或者泄露在交易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 |
《监督办法》第十条;《经纪办法》第二十五条 |
8. |
A |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提供中介服务。 |
《经纪办法》第十四条;《中介条例》第二十三条 |
9. |
A |
从业人员不通过所在机构,私自收取服务报酬或占用交易资金。 |
行业自律 |
10. |
A |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
《中介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11. |
A |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
《经纪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12. |
A |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
《中介条例》第二十四条(二)款 |
13. |
A |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
《经纪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14. |
A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
《监督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15. |
A |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
《经纪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 款 |
16. |
A |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中介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经纪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 |
17. |
A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服务时,未依法查验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
《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
18. |
B |
受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理的。 |
行业自律 |
19. |
B |
拒绝参加行政部门或协会执业整改约谈的。 |
行业自律 |
20. |
B |
受到房地产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
行业自律 |
21. |
B |
提供虚假信用评分评级证明资料。 |
行业自律 |
22. |
B |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在机构造成较大损失的。 |
行业自律 |
23. |
B |
提供融资或者协助购房人办理各种形式的贷款、融资用于购房首付款。 |
行业自律 |
24. |
B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务时,未如实告知当事人房屋交易相关情况和本市房地产政策相关规定; |
《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25. |
B |
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房屋交易提供服务。 |
《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26. |
B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服务时,未依法查验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出售房屋的当事人对房屋的处分权; |
《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27. |
B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服务时,未依法查验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 |
《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28. |
B |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经纪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29. |
B |
以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机构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中介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
30. |
B |
采取胁迫、恶意串通、阻断他人交易、恶意挖抢同行房源客源、恶性低收费、帮助当事人规避交易税费、贬低同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 |
行业自律,《执业规则》第十四条 |
31. |
B |
发生与同行打架、斗殴情形的。 |
行业自律 |
32. |
B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
《经纪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33. |
B |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
《经纪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款 |
34. |
B |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
《经纪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
35. |
B |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刑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
36. |
B |
为交易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便利;
|
《执业规则》第二十七条 |
37. |
B |
采取假赠与、假借公证委托售房等手段规避国家相关规定。 |
《执业规则》第二十七条 |
38. |
B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
《销售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三条 |
39. |
B |
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销售服务的,除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费用以外,以提供中介服务等名义向买受人变相收取电商费、团购费、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 |
《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
40. |
C |
对行政部门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行为不配合的。 |
行业自律 |
41. |
C |
发生集体投诉,中介机构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妥善处理; |
行业自律 |
42. |
C |
机构纵容、唆使或发现未阻止经纪人的不良信用行为。 |
行业自律 |
43. |
C |
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计分周期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的。 |
行业自律 |
44. |
C |
中介机构获授权使用第三方品牌(或商标),未按规定在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系统中如实填写(或变更)本机构使用品牌(或商标)名称的;未获第三方品牌(或商标)授权,擅自填写该品牌名称的。 |
行业自律 |
45. |
C |
未按当事人要求查验或提供房屋相关信息的。 |
行业自律 |
46. |
C |
交易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介服务费(或佣金)确认书》等重要交易资料。 |
行业自律 |
47. |
C |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
《经纪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48. |
C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将受委托的中介服务业务转托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
《中介条例》第十八条 |
49. |
C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利用虚假的房源、客源、价格等信息引诱客户。 |
《执业规则》第十四条 |
50. |
C |
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
《中介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51. |
C |
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未开具发票。 |
《中介条例》第二十条 |
52. |
C |
无合法依据为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或者拒绝为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 |
《网签规则》第十九条第(七)款 |
53. |
C |
网上交易系统操作反复失误,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交易。 |
《网签规则》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 |
54. |
C |
为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出租提供中介服务:(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租赁办法》第六条 |
55. |
C |
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
《租赁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
56. |
C |
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协会对投诉案件展开调查过程中作出虚假陈述等。 |
行业自律 |
57. |
C |
在居间服务过程中,提供错误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税费税率等),误导交易当事人或令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行业自律 |
58. |
C |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未按照国家规定明码标价。 |
《中介条例》第二十条 |
59. |
C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服务时,未依法查验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
《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
60. |
D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房屋出售人委托发布房源信息的,未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取得房源信息编码。 |
《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61. |
D |
为以下情形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出租住宅的,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 |
《租赁规定》第十条第四款 |
62. |
D |
为以下情形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单独出租供人居住。 |
《租赁规定》第十条第五款 |
63. |
D |
拒绝配合行政部门或协会开展投诉纠纷调查的。 |
行业自律 |
64. |
D |
聘用信用等级为失信的经纪人。 (注:指新聘用,任职期间的不适用) |
行业自律 |
65. |
D |
经纪人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良信用行为,机构存在管理过失的。 |
行业自律 |
66. |
D |
扣押经纪人的水平评价证书或其它身份证明。 (注:以具体投诉为准) |
行业自律 |
67. |
D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未经信息接收者、被访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信息接收者、被访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房源、客源信息,不得拨打其电话、上门推销房源、客源或者招揽业务。 |
行业自律 |
68. |
D |
违反当事人意愿或未按约定强行带客看房。 |
行业自律 |
69. |
D |
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驱逐承租人,变相或恶意克扣保证金、预定金等。 |
行业自律 |
70. |
D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 |
《经纪办法》第二十条 |
71. |
D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
《经纪办法》第二十条 |
72. |
D |
在网上交易系统外交易。 |
《网签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
73. |
D |
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验证房屋信息。 |
《网签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 |
74. |
D |
提供虚假房地产中介服务,签订虚假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
《网签规则》第十九条第(三)款 |
75. |
D |
签订虚假存量房买卖合同。 |
《网签规则》第十九条第(四)款 |
76. |
D |
未按《网签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
《网签规则》第十九条第(十一)款 |
77. |
D |
中介机构未按规定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人员办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卡》的。 |
《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
78. |
D |
从业人员提供中介服务时,未佩戴《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卡》。 |
《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中介条例》第二十二条 |
79. |
D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未设立业务台帐,做好业务记录。业务台帐和业务记录未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
《中介条例》第二十一条 |
80. |
D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在其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
《中介条例》第二十条 |
81. |
D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未明示该房源信息编码。 |
《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82. |
D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发布渠道上撤除: (一)委托出售房屋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出售人取消委托; (三)委托期限届满。 |
《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83. |
D |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未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
《经纪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
84. |
D |
违反规定: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
《租赁规定》第十六条、《租赁规则》第八条第二款 |
85. |
D |
未及时通过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系统为本机构从业人员办理入职或离职手续的。(注:入职或离职30日内的除外) |
行业自律 |
86. |
D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制作的房屋状况说明书未上传至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 |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87. |
D |
连续2年年度信用等级结果为预警的。 |
行业自律 |
88. |
D |
上年年度信用等级为失信的。 |
行业自律 |